江苏苏州与河北秦皇岛运用人脸识别与大数据技术提升学校安全与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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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当前人们热议的焦点,近期相关判决和法规的出台更是推高了这一话题的热度。在本案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被纳入隐私权的范畴,然而,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此外,《民法典》还包含了更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接下来,让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判决的意义与不足
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司法机关将个人资料划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这标志着一个具有推动力的进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然而,判决并未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进行更明确的划分,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法律时,出现界定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的情况。
在司法操作中,由于界限不清晰,法官在审理涉及个人资料和隐私权争议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理解差异导致判决各异,这既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民法典的广泛保护
申卫星院长强调,清华法学院民法典总则明确,公民的个人资料享有法律保障。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属于隐私范畴的“私密资料”,都享有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显著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民法典的这一条款与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在数据与互联网飞速进步的当下,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显著上升。民法典的出台为信息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相当于给公众吃下了“定心丸”。因此,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确保主体控制权措施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有权依法查阅或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做法是确保个人对自己信息了解权的关键手段。通过查阅和复制,个人能够掌握信息的使用状况,有效避免信息被错误处理。
自然人若察觉信息处理方违规处理其个人资料,有权要求立即消除,这项权利使个人在信息可能遭遇风险时,能迅速行动掌控局势,对于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掌控权至关重要。
信息泄露原因剖析
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指出未经同意擅自搜集、保存、利用个人数据是信息泄露的关键因素。众多商家与机构出于利益考量,在用户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搜集数据。
个人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这一点不容忽视。不少单位对信息安全重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完善,这才引发了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问题。
疫情期间信息保护
从今年二月起,中央网信办已发出通告,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此举反映出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关注,旨在避免在抗疫过程中因信息收集而导致的隐私泄露问题。
在数据共享给疫情防控相关人员时,需核实其身份,并实施加密处理。使用时需严格限定用途,防控工作完成后,要妥善处理数据,防止数据被不当使用。
生物识别信息保护
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已从无保护状态发展至有法可依。起初,主要依靠刑法进行保护,而现在,公法和私法共同构成了保护体系。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施了全方位的保护,显著提升了此类敏感信息的防护水平。
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信息,容易在未经个人主动同意的情况下被收集。这使得告知并取得同意的原则难以执行。因此,法律必须明确指出,哪些主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集此类信息,以确保公民的生物识别信息安全得到保护。